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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工程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连云港市工程师协会,英文名称:Lianyungang City Association of Engineers (缩写为:LYGEA),以下简称本协会。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连云港市民政局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协会是连云港市工程师自愿组织起来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科技群众团体,是职业工程师队伍的自律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工程师的桥梁和纽带,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通过开展理论研究和技术交流活动,探索新时期工程技术科学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符合经济发展实际的科学理论与方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具体任务是:广泛吸收本市优秀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为实现科技创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起先锋示范作用,加快工程技术人才的国际化进程;团结和组织广大工程技术专业人员,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打造连云港先进制造业基地、促进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会员服务,把协会建成工程师自己的家园。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连云港市民政局,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挂靠在江苏春天工程设计院,住址设在连云港市新浦苍梧路53-2号商业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围绕工程技术人员对连云港市工业发展中提出的理论问题和枝术问题,有计划地开展课题研究和技术交流活动;
  (二) 团结和组织致力于工程技术开发研究、应用和工程技术人才挖掘的工程技术工作者,开展理论研究和应用实践,探索培养工程技术人员成长、促进工业发展的科学体系;
  (三) 开展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政策咨询和相关服务活动,使工程技术人员在深化改革、促进工业经济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 组织和协同有关单位举办工程技术学术讲座、培训班、研讨班,开展工程技术科学开发、培训教育,不断提高会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为企事业单位培养更多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研究骨干;
  (五) 编写协会学术研究资料、出版协会刊物,为会员提供技术学术信息,发表学术研究成果,为开展学术技术交流创造条件;
  (六) 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评选奖励和表彰工程技术优秀研究成果、先进团体会员和协会先进工作者;
  (七) 加强与市外学术团体的联系与协作,交流工程技术信息资料和工作经验,促进我市工程技术科学事业的发展;
  (八)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工程系列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四)遵守职业道德、敬业爱岗、有良好的社会信用记录;
  (五)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较为集中、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或单位(含民营单位)具备上列条件者,按入会程序吸收为协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协会工作有监督权、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 优先得到本协会提供的信息;
  (四) 享受本协会为会员提供的福利待遇;
  (五) 参加本协会第二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 执行本协会决议,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 自觉遵守科技工作者职业道德,维护本协会的利益和声誉;
  (四) 对国家机密(含科技资料和本协会注明“密”字的内部资料),必须保密;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向本协会反映与协会业务相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申请退会,经协会的专业行业分会审定,报协会秘书处备案;凡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又无正当理由的会员作为自动退会处理。受到法律制裁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审定,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审定,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确定本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 审计本协会经费收支报告;
  (四) 选举理事会;
  (五) 通过修改本协会章程;
  (六) 讨论和决定本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若干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审定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 审定本协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六) 选举常务理事会;
  (七) 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八) 制定会员的吸收、管理和除名办法;
  (九) 决定设立或撤消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代表机构或实体单位,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十) 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 其他。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召集,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各项职权,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日常工作由正副会长、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理事长或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 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4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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